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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内容(下)

1998-11-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法治的前提是司法公正,而这一公正有赖于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即司法独立和司法透明。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的检察机关,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这一动作的目的在于破除过去检察工作存在的神秘主义,将公民有权知道的一切检察事务公布于众。“检务公开”最大的好处就是让老百姓知道,检察院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并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

本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宣科的大力合作下,向广大读者介绍“检务公开”的所有内容。

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八、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九、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十、举报和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报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六)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七)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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